六安房产有这种行为五年内不可提取和贷款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序运行,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体系建设,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个人和单位失信行为和惩戒办法,对于个人严重失信,除追回被违规提取的公积金外,还将取消失信个人及其配偶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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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布的管理办法,个人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以虚构隐瞒事实或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的,或骗提成功后经审查发现,能够按照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过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遂的,或骗贷成功后经审查发现,能够按照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终止贷款合同、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违规获得的贷款本息的;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连续3期(含3期)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恶意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将给予信用提醒;诚信约谈;失信信息记录在住房公积金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保存记录2年,并上报到同级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书面通报所在单位。
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以虚构隐瞒事实或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查发现后,失信人拒不全额退回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以拆迁安置补偿或新购商品房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主观故意改变拆迁补偿方式或撤销购房备案的;以虚构隐瞒事实或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审查发现后,借款人拒绝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连续6期(含6期)以上的;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对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全额追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立即终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依法收回贷款本息;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并建议按相关党纪政纪法规处理;取消失信个人及其配偶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失信信息记录在住房公积金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保存记录5年,失信信息通报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涉及到刑事犯罪将移送公安机关。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六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和单位所发生的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不含未成年的共同借款人),以及其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有关联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
第五条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即“黑名单”制度),负责本市(含区、县)范围内“失信行为”的认定、公布、惩戒、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科室和派出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辖区内失信人员、失信单位信息的采集、申报和处置工作,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稽核部门负责个人、单位失信行为的指导、监督、等级核定、以及异议的处理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二章个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
第七条个人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一般失信行为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或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的,或骗提成功后经审查发现,能够按照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或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遂的,或骗贷成功后经审查发现,能够按照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终止贷款合同、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违规获得的贷款本息的;
(三)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连续3期(含3期)以上的;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恶意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九条对个人一般失信行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处理,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以书面形式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失信人,提醒其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诚信约谈。信用提醒无效的,对失信人进行约谈,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进行诚信约谈的,按规定做好约谈记录;
(三)失信信息记录在住房公积金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保存记录2年,并上报到同级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四)书面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条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或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查发现后,失信人拒不全额退回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二)以拆迁安置补偿或新购商品房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主观故意改变拆迁补偿方式或撤销购房备案的;
(三)以虚构隐瞒事实或变造仿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审查发现后,借款人拒绝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四)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连续6期(含6期)以上的;
(五)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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