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六安黑老大判处有期徒刑24年,
年12月18日上午9:30在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进行吴正宏等24名被告人涉黑案件公开宣判。
被告人吴正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万元,罚金人民币万元。24名被告人为:吴正宏、吴振彪、于英军、吴振吾、王斌、曹伟、陈磊、王其林、陈家旭、张国、刘培山、丰利军、何明田、李红中、潘平安、曹其平、叶士玺、张杨、薛建军、刘兵、陈楠楠、朱维维、顾飞、宋兵。
该案,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正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万元,罚金人民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1月8日起至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吴振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2月20日起至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于英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2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1月8日起至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吴振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2月20日起至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五、被告人王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霍邱县人民法院(2)年霍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斌犯包庇罪判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9月25日起至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六、被告人曹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4月25日起至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七、被告人陈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1月8日起至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八、被告人王其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2月14日起至年8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九、被告人陈家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1.5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1月12日起至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十、被告人张国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6月5日起至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十一、被告人刘培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5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2月20日起至年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十二、被告人丰利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月16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十三、被告人何明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5月9日起至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十四、被告人李中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5月10日起至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十五、被告人潘平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5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5月8日起至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十六、被告人曹其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2月6日起至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十七、被告人叶士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1月1日起至年4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十八、被告人张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4月15日起至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十九、被告人薛建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4月15日起至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十、被告人刘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9)沪二中刑执字第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刘兵的假释,原判余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1月28日起至年8月17日止。)
二十一、被告人陈楠楠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1月29日起至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十二、被告人朱维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月8日起至年1月7日止。)
二十三、被告人顾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4月24日起至年10月23日止。)
二十四、被告人宋兵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2月20日起至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十五、查封、扣押在案的财产予以追缴.
作案工具棒球棍三根及砍刀一把予以没收。
来源:六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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