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一句搞不清楚,一份执行裁定岂能让农

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等,对于老百姓来说法院就是说理的地方,所有的不公,最后解决问题的地方。

张玉和所承建两栋厂房

安徽合肥的张玉和,因一起执行案件,被困扰,一通电话更是让其“心碎一地”,起因则是霍邱县人民法院的一句“搞不清楚”,其次年1月24日一份执行裁定更是让其对霍邱法院失望至极!

根据前不久,一篇名为的网络文章梳理,年5月20日,张玉和为授权代表的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霍邱县锦辉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书》,约定由昆鹏公司(现更名为:宇沷公司)投资建设的华东矿业城一期中小企业创业园11#、12#厂房工程,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工程造价为元/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元。

张玉和承建两栋厂房已投入使用

合同签订后,昆鹏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其所承建的11#、12#厂房工程现已完成,且已经投入使用。

施工期间,锦辉置业向昆鹏公司陆续支付工程进度款元,下欠元未付(包括未完成工程量),由于双方在支付工程进度款上发生争议,致使昆鹏公司停止该项目剩余部分工程的建设,后张玉和为代表的昆鹏公司将锦辉公司诉至霍邱人民法院。

后经霍邱人民法院调解,锦辉公司支付昆鹏公司工程款元,于年2月10日前支付万元(确保用于给付该工程农民工工资)、年3月5日前陆续支付万元(用于完成该工程剩余工程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非因昆鹏原因,剩余工程完工后两个月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总工程价款的60%即元、剩余工程款元于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一次性付清,若锦辉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工程款,则按照年利率24%向昆鹏公司支付利息,调解书最后注明,昆鹏公司对锦辉公司所承建的华东矿业城一期中小企业创业园11#、12#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霍邱法院调解书出具后,锦辉公司仅支付万元后,剩余部分并未按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约支付,年4月17日,昆鹏公司(现更名为:宇沷公司)向霍邱县人民法院申请对锦辉公司进行强制执行,霍邱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到位万元后,中止了对锦辉公司的执行。

实际上锦辉公司应当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标准支付剩余部分工程价款,锦辉未履行,于是昆鹏公司张玉和再次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及执行,遗憾的是霍邱法院以昆鹏公司(现为:宇沷公司)申请执行锦辉置业未达到支付条件,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驳回执行申请,年9月1日昆鹏公司(宇沷公司)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及对锦辉公司的强制执行。

辗转到了年11月份,张玉和在六安中院获知,一旦所承建的华东矿业城一期中小企业创业园11#、12#厂房投入使用,就可以恢复执行,张玉和马不停蹄向霍邱法院递交了申请,可是张玉和未等来所期盼的结果,反而一通电话让自己“心灰意冷”。

录音中,张玉和向霍邱法院一名徐姓工作人员一再表明,所涉及工程款项有很多是农民工工资,而徐姓工作人员也一再声称,案件能不能执行自己定不了,之前都是裁定驳回,该案件没办法立案没办法执行,原因则是当时双方的调解协议很搞笑,每当张玉和提起执行对方就会提出异议。

听录音笔者注意到一个细节,霍邱法院这位徐姓工作人员不仅没有耐心聆听张玉和的阐述,还存在撒谎的嫌疑,通话录音中张玉和问及这次锦辉是否提出异议?这位徐姓工作人员声称:“在你提交资料之前,对方就提出了异议,并递交了一大把材料”。

录音详情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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